"oppo "商标侵权案宣判 广东欧珀证据不足败诉
2013年6月17日,广西桂林市叠彩区人民法院对原告广东欧珀移动通信有限公司诉被告平乐县开创电子科技有限公司、陈小宇、朱继友侵害商标权纠纷三案进行宣判。因原告未能提供充分的证据证实三被告销售了侵害“oppo”商标的手机,故判决驳回原告广东欧珀移动通信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原告广东欧珀移动通信有限公司系生产、销售VCD机、DVD机、家用小电器、平板电视机、MP3机、手机平板电脑的企业法人。2008年4月28日,原告将“oppo”申请注册为商标。2011年12月,经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认定,“oppo”商标为广东省著名商标,在全国手机业同行中享有较高知名度。2012年5月,原告向广西平乐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举报被告平乐县开创电子科技有限公司、金网手机经营部、计有通信器材经营部涉嫌销售假冒、仿冒“oppo”商标的手机。平乐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工作人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相关规定对在三被告经营场所销售的22台移动电话实施了扣押,并作出了《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被扣押手机的商标标识为“cppc”、“cbbc”、“cqqc”、“opqo”。原告认为,三被告销售的手机系假冒或仿冒原告 “oppo”商标的产品,其行为侵害了原告对“oppo”商标享有的专用权,给原告造成巨大经济损失,应承担侵权责任。
叠彩法院经开庭审理后认为,虽然原告系“oppo” 商标的持有人,其对该注册商标享有的专用权应受法律保护。但在平乐县工商局对三被告销售的涉嫌侵权的手机进行扣押后,原告未能及时提供详尽、完备的材料给工商部门作技术鉴定,使得平乐县工商局在法定期限内无法对扣押的手机作出系侵害原告“oppo”商标专用权产品的认定。故平乐县工商局已将案件撤销,并将其扣押的手机全部退还给三被告。原告无法提供被控侵权的手机作为证据当庭进行鉴定、质证,法院不能对被控侵权的手机进行侵权认定。故对原告认为三被告销售的手机系侵害原告商标专用权产品,要求三被告承担侵权责任、赔偿经济损失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据悉,该系列案系叠彩法院自2011年开始受理知识产权民事案件以来,**起驳回原告诉讼请求的商标权侵权案件。
近年来,注册商标侵权案件逐年上升,商标持有人通过诉讼方式获得高额经济赔偿的案例比比皆是,反映了社会大众对注册商标所蕴含的商业价值的认识逐步加深,通过启动司法程序获得权利保护的意识也逐步加强。但其中存在的问题也不断暴露出来。许多商标持有人在某地区诉讼维权成功后,便忽视了对证据的调查、收集,自认为有过维权成功的案例,便以此为例在其他地区进行普遍适用。故在以后的诉讼维权过程中,仅仅只准备了一些简单的书面材料,便向法院诉请高额的赔偿金,*终因证据不足,被法院驳回。承办该系列案件的法官指出,通过提起诉讼进行知识产权维权,需要在诉前做好充分的调查取证工作,不能因为曾经维权成功,就忽视法律规定对证据提供的要求。虽然我国法律对加大知识产权保护作出了明确规定,但严格依照法定程序进行诉讼,才能*大限度地保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免受非法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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